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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9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文件

 

国音团委〔2019〕8号


 

 

关于印发《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总支: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现印发《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团总支将贯彻落实《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实际,努力提升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水平。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印发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立德树人,提高我校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一条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我校全体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二条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青年志愿者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我校各级团组织抓好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青年志愿者中心应结合实际建立机构章程,组织章程及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章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 机构名称和宗旨;
  • 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
  • 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 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及其权限;
  •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章 注册、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大学生志愿者注册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二)中国年音乐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三)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热衷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服从所在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需完成“志愿北京”线上注册,其中我校学生团员和党员要求百分百完成志愿者实名注册。

第二条 大学生志愿者权利

(一)自愿、平等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支持和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向校团委反映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志愿活动及其组织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自觉学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进行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文明风尚的行为;

(五)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可由学校组织开展,同时学生也可自行开展。

第二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各志愿服务组织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三条 校团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第二课堂学分管理。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志愿者按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并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五条 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部长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六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必须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一条 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其活动记录均需如实在“志愿北京”线上系统录入。凡线上系统无法录入的志愿活动,由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我校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我校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我校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认证表彰

第一条 我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50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300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600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0小时。

第二条 校团委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评优表彰活动。同时志愿服务表现将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参评依据。

第三条 我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一条 由校团委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我校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三条 我校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一条 校团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监督。

第二条 校团委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者培养发展机制,拓宽大学生志愿服务渠道,丰富大学生志愿服务形式,整合校内外资源,加强校内外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志愿服务,鼓励在校大学生广泛参与志愿服务。

第三条 校团委青年志愿者中心积极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中国音乐学院各级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