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总支:
现将《中国音乐学院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各团总支(团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团组织建设,深化我院共青团改革,规范团建活动经费管理,现将关于中国音乐学院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公示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规范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团组织,是指隶属于全校团委的各级团组织,包括各单位团总支以及全校各团支部。
本办法所称团建活动,是指基层团组织开展的“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团费,结合团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团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团组织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并经基层团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基层团支部(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团组织年度团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各基层团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基层团委应当于每学期初按团组织隶属关系,将团建活动计划分别报隶属团总支、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各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专项经费每年依据团员人数乘以人均团建经费80元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当年结余的经费不再转入下年经费中。
第九条 各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前,需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申请表》,报上级团组织、校团委审核。活动结束后,报送活动小结、宣传报道、照片(至少3张)或视频等资料备案。并将相关新闻稿和照片发送至学院团委邮箱(tuanweicc@163.com),邮件主题为“团支部名称+活动内容”,文字新闻介绍活动内容即可,但必须有新闻标题,学院收到后择优将在院网和学院团委微信平台推送。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团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文印费、奖品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团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团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团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团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团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资料费是指为团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七)文印费是指团建活动中需印制的培训资料、宣传海报(条幅)等费用。
(八)奖品费是指根据需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表彰先进所购置的奖品产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是指开展团建活动中购置的道具、器械等费用。
第十一条 团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报销标准按照我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团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团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团建方式方法和服务团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原则。团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各直属基层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坚持厉行节约。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各团支部支出报销时,应填好《中国音乐学院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参与人数、活动成效以及经费开支明细等,连同报销的票据,经学院团委审核后,填写财务报销汇总单予以报销。报销凭据为相关的收据、小票、盖有国家法定税务章和开具发票单位公章的正规发票,时间与活动的准备时间相吻合。发票台头(付款单位)填写“中国音乐学院”,税号“12110000400007818T”,地址电话: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64879881-21,不得出现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字样,否则以废票处理。车票等小票如有多张,则应将小票排列粘贴在另外一张纸上,写清总金额,并在纸上注明总额。
各团支部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活动,并报送新闻稿和照片,对完成情况不佳或未及时报送的支部,学院有权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基层团组织应当将团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基层团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团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校团委、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团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团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团建活动是否报直属上级部门批准;
(三)团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团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